导报讯(记者 刘勇)从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山东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外公布,正在向社会公众、各省管社会组织等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主要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或其他负责人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在社团名称方面,《办法》要求社会团体的名称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以及“鲁”“齐鲁”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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