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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财经 - 遇到“坑爹”物业,可有理由拒缴物业费
遇到“坑爹”物业,可有理由拒缴物业费
加入时间:2018-4-13 9:07:53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经济导报记者 戚晨
    国务院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经济导报记者在济南阳光舜城社区采访了几位业主,业主们对物业服务不到位、服务意识差等纷纷吐槽,甚至已经有业主连续好几年没有缴纳物业费。比如自行车被偷,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的监控形同虚设;比如小区公共区域台阶年久失修,物业迟迟不给解决;比如小区内花丛里各种动物粪便,但是清洁大姐视而不见。面对业主们的焦点,最新法规来了,今后如果物业有以下不作为,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此外,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第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第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第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第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第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第七,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第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根据新规,遇到有以上8种情形的,业主可以暂缓缴纳物业费。
    随后,经济导报记者又联系到济南某品牌房地产行业的物业公司负责人,其认为,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作为小区环境、资产以及所有事项的“大管家”,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并且履行相关的服务义务,以减少物业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目前,国内的物业管理和整顿还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问题,新《物业法》后,这一切将往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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