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戚晨 济南报道
劳动争议裁决弹性较大一直困扰着劳资双方。3月30日,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人社厅联合组织召开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列地方标准信息发布会,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等3项地方标准。 山东省质监局二级巡视员郭大雷表示,此标准是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领域发布的第一批地方标准。调解仲裁系列地方标准的发布,对于推动山东省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进程,构建和谐稳定劳动人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让当事人少跑路
“劳动仲裁服务是面向公众的,调解劳动仲裁涉及到很多百姓的利益。曾经不少申请劳动仲裁的公众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在聊城仲裁是A结果,但是到青岛是B结果,到枣庄可能又是C结果。在省内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仲裁结果?这就是标准不统一形成的。”山东省人社厅一级巡视员刘杰表示。 据了解,调解仲裁工作的一个突出原则就是坚持调解先行,激活基层化解纠纷机制,将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柔性化处理争议。相对于诉讼程序的严谨、威严,仲裁程序较为灵活便利。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是我国大众的普遍心理,对于普通劳动者更是如此。如果职工权益在仲裁程序得到维护,往往就不会选择诉讼。 刘杰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为应对形势,各地普遍加强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由于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调解组织贴近职工工作地,方式简便灵活,因此调解成了大量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 刘杰介绍,此次发布的3项标准从各方面完善了标准化缺失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地方标准提出,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建立了从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调解中到调解后全过程的工作流程,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标准同时提出了“调解协议书”标准式样,进一步提升了工作规范化水平;首次对调解员的聘任管理、职责行为、业务水平等提出具体要求。 为建立科学系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提升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此次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要求、仲裁受理范围与管辖、普通办案程序与要求、简易办案程序与要求、集体争议快速处理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仲裁受理范围与管辖,让当事人维权路径更加清晰。二是提出‘一次性告知’要求,让当事人维权少跑路。三是对普通办案、简易办案和集体争议案件,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对处理流程进行梳理、优化,提高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刘杰表示,工作规范很好地解决了此前不同仲裁结果的问题。 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重点对仲裁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与管理、仲裁信息化等进行了规范,为规范仲裁场所建设、拓宽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来源渠道、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仲裁工作信息化水平提供了参考依据。
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如何把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要求贯穿到争议处理过程,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是新时期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答题。刘杰表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经过30余年的努力和探索,山东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据了解,山东省多地对公正有效处理劳动争议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山东省人社厅组织开展了标准化仲裁院创建活动,山东省各级仲裁机构标准化、仲裁程序精准化、人员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规范化和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山东省已经全面完成县以上仲裁委员会的调整设立,完成了县以上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目前,山东省共建立172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备专兼职仲裁员1746人。共建立各类基层调解组织7.3万余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11.9万人,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建立健全。 “当前,不少仲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办案场所狭小、设备不足、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后,将统筹兼顾,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刘杰表示,从山东推行的标准化起步,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的项目执行。通过进一步严格规范,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更加有力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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