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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银监会对银行股东“敲黑板”
银监会对银行股东“敲黑板”
加入时间:2018-3-12 8:50:40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经济导报记者  姜旺  济南报道            

    今年年初,银监会正式发布2018年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落实《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于3月9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实施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称《报告通知》)两个配套文件,明确将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银行股东有序开展清理规范。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相关股东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将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并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将加强。

规范金融产品等股东持股

    《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日前发布的《实施通知》主要就《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
  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强化资格管理、落实穿透识别要求、逐步引导落实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规范金融产品持股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报告通知》主要是落实《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此外,《报告通知》对于上市商业银行股东的要求是“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原则:不合规股权只减不增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的通知,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情况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将着重从加强宣传培训、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组织股东履职履约评估等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几个方面具体来讲包括,银监会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的培训宣传。
    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
    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此外,银监会将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
    上述银监会负责人介绍,推动《办法》施行的措施工作还包括,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以及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据悉,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编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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