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两年后,一项法律层级更高、覆盖范围更广、威慑作用更强的消费品召回制度,有望年内问世。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较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对消费品定义做出进一步调整,采用使用对象和使用目的两种方式界定消费品,规定“消费品是指销售或者提供给消费者,供其消费或者使用的产品”。该定义与美国、日本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基本一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管理规定》还取消了对实施召回消费品的目录管理,规定所有属于《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消费品,只要存在缺陷,都应实施召回。如此一来,家具、其他交通运输设备等目录外的“召回热门产品”将不会再遇到“制度界限”。 据介绍,《管理规定》的主体内容与《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主要修改之处是取消了目录管理制度,调整了消费品定义和召回定义,增加了生产者信息报告义务和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缺陷认定的程序、生产者召回计划备案的要求和不适用产品范围,增加了罚则。 同时,为了使消费品的范围更加清晰,《管理规定》采用基本描述和列举不适用产品的方式进行界定,并在第四十七条“不适用产品范围”条款中增加了“不是提供给消费者消费或使用的产品”,解决了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等类似用途产品是否应该实施召回的争议。 《管理规定》指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缺陷定义的核心内容。根据此定义,无论是不符合标准的“缺陷问题”,还是不合理危险的“缺陷问题”,都要实施召回。(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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