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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通欺诈发行债券 承销券商申万宏源被刑事处罚
加入时间:2018-2-27 10:00:4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债券监管疾行

  监管层在不断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目前最新修改的版本已经形成,并且已经向中介机构下发。

  2012年6月,全国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呱呱坠地。中小企业私募债设计的初衷,在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丰富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但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监管层也高度警惕其中可能混杂的违法行为,并推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其中的恶性欺诈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此,监管部门一直高度警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坚持全面从严监管,尤其重视推动对其中的恶性欺诈犯罪案件的刑事追责,希望通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判决来震慑债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净化市场。

  这一背景下,私募债欺诈发行刑事处罚的空白正在逐一被填补,先是2017年末圣达威案成为了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再有一例具有判例意义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欺诈发行债券一审作出刑事处罚,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以及受托管理人申万证券公司(现更名为申万宏源(5.050, -0.03,-0.59%)证券)作出刑事判决。(目前涉案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在私募债刑事处罚中,首次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处罚,为私募债监管执法再开先河。

  中介人员首次被罚

  与此前几起私募债欺诈发行案例类似,中恒通决定发债的初衷也是希望通过这一渠道解决资金困难。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2013年上半年,中恒通董事长卢汉某(原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决定发行私募债券。

  而卢汉某也负责总体决策和联络券商、融资顾问、担保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要事务。最终,卢汉某经他人介绍与申万证券公司的边某某相识,经协商后决定由申万证券承销中恒通私募债券。其间,边某某介绍了发行债券的基本要求。卢汉某则向边某某等人介绍了中恒通公司发行债券的目标规模(1亿元以上)和公司实际财务情况。

  但实际上,中恒通在当时并不具备发债的要求。因此,粉饰财报以达到发行条件成为了中恒通的选择。据知情人士透露,卢汉某、边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调整中恒通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等主要内容,以使其符合发行债券要求。

  随后会计师事务所入场,2013年8月至10月中恒通公司聘请利安达公司负责中恒通公司审计项目。但在这一期间里,中恒通公司向利安达公司隐瞒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等事实,还提供了虚假的账外收入材料、股东会决议等。

  利安达公司则根据上述材料调整了中恒通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从而出具了虚增中恒通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的标准无保留的1289号审计报告。

  而另据记者了解,会所相关人员入场后,卢汉某对会所相关人员提出了两项要求,即为中恒通巨额账外收入记入营业收入,另外将卢汉某的捐赠转成资本公积从而降低负债率。

  此次会所被处罚的相关人员在明知中恒通账外收入缺少相关合同、征询函、缴税材料,按审计要求无法进行审计调整的情况下啊,仍将上述帐外收入记入营业内收。另外,会所有关人士在处理捐赠转资本公积一事上也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该项内容进行核实。

  承销券商正是以这份财务报告为基础,出具了《中恒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最终,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恒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14中恒01”“14中恒02”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

  记者了解到,发债成功后,相关资金分别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民间债务、支付保证金、担保费、审计费和承销费。与此同时,承销券商的相关人员边某某2014年8月利用其姐夫的账户非法收取卢文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2015年12月,东窗事发,中恒通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出现违约情况。2016年9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恒通公司破产重整。

  事发后,记者根据判决书的内容了解到,会所利安达的相关涉事人士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恒通涉嫌欺诈发行债券后,多次组织有关人士商议并调去了此前的底稿进行自查,并重新整理了征询函统计表等程序性材料,更换了《签发单》等内部审核表,还就审计内容过程等内容进行了串供。

  最终,2017年2月至3月间,相关涉案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与此同时,近期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作出一审判决,除了公司高层被处罚之外,申万证券的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共4人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缓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万不等。目前,上述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2月26日对记者表示:“中恒通案中,法院不单对发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罚,还较为‘罕见’的对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商业受贿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做出了刑事判罚,这对于促进中介机构人员切实承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上,中介机构在很多违法违规的私募债案件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此前私募债刑事处罚方面几乎没有中介机构人员被罚,因此,此次相关人员入刑对行业是有震动效应的,相比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更加严厉。”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人士2月26日讲道。

  持续重拳立体打击

  包括中恒通案在内,近期已经有三起私募债欺诈发行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前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记者:“这些案件被宣判将对债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对于维护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将有力促进债券市场的长期规范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则了解到,证监会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债券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将是常态化的执法手段。对于监管中发现的相关债券犯罪线索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提高行刑衔接效率,实现对债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立体”打击。

  但刑事打击并非证监会在债券市场监管的唯一手段,大力推行现场检查,严把发行准入关等共同构成了目前证监会债券市场执法体系。

  首先是严把发行准入关,根据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2015年公司债新规以来到2017年底,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阶段,共有1327单发行申请未通过或终止、中止审核,占两所预审核受理量的26%。其中,2017年,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阶段未通过或终止、中止审核658单。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监管层在不断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目前最新修改的版本已经形成,并且已经向中介机构下发。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加大了事中、事后的监管。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在2015、2016、2017年连续开展了三次债券发行人专项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三年来共对发行人采取了82家次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规定一旦被采取监管措施将1年内不得发私募债)。

  “后续,证监会将继续把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日常监管作为一项长期持续性的重点工作来抓,持续推进,促使发行人形成明确的规范预期。”前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

  至于监管层强化监管最终想要达成的效应,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则表示:“监管趋严的背后是为了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了培育市场的披露意识和规范意识。证监会监管是持续性的常规工作,绝非运动式执法。通过这些年的持续监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及时性和质量持续提升,这才是信用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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