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韩祖亦)新华制药(000756)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当日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中称,“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先后两次分别向新华制药2017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拟发行对象重庆宝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宝润”)、北京信诚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信诚达融”)出具了《股票回购同意函》。你公司2016年9月29日通过新华制药公告的《承诺函》与《股票回购同意函》内容不符。虽然重庆宝润和北京信诚达融最终未参与新华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但是你公司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李天忠作为你公司副总经理兼新华制药监事会主席,在知悉你公司出具了《股票回购同意函》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新华制药董事会报告,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 对此,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为,作为新华制药的控股股东,新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李天忠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其决定对新华集团及李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李天忠应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并于2018年3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针对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山东证监局的决定,已要求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加强培训与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新华制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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