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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客户展期被拒遭强平 融资到期才知被拉黑
加入时间:2018-12-27 10:11:12  来源:金陵晚报

   “融资融券到期前两天,海通证券(8.820, 0.15, 1.73%)盐城建军中路营业部才告诉我太太说她没有资格展期。我和我太太措手不及,在反复交涉无果后,我太太的账户被强平,亏损23万多。他们为什么不能早点告诉我?”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但投资者W先生和《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沟通时的情绪仍不平静。他反复向记者强调,如果他们早知道他的太太王女士没资格在海通证券办理融资融券展期,就根本不会发生这么大的损失,尤其是在股票被强平后又上涨的情况下。W先生觉得海通证券应该对此负责,但海通证券并不这么想。

  申请展期才知早在黑名单

  2013年,投资者王女士在海通证券盐城建军中路营业部开通了融资融券账户,之后由其丈夫W先生操作管理。在2018年10月前,王女士的账户并没有申请过展期,但W先生操作的另一个融资融券账户一直都能正常进行展期操作。2018年10月8日,海通证券客户经理李某联系W先生,称王女士的融资合约将在10月12日到期。W先生问,担保比到多少可以展期,李某称要到150%,并告诉W先生要转多少钱,而W先生也按照要求准备好了钱,准备等到期时转入申请展期。

  10月10日,李某突然联系W先生,称王女士的账户可能在黑名单里,要调出黑名单才可以展期。10月11日下午,李某约见了W先生和王女士,带来了申请展期的签字材料,帮助王女士申请调出黑名单。10月12日上午,李某告知W先生,展期申请未获批准。之后W先生向海通证券总部、营业部等处进行交涉要求展期,但始终无果。10月15日上午10点10分,王女士的融资融券账户被海通证券强制平仓,损失约23万元。

  在与海通证券的沟通过程中,W先生得知王女士被拉进黑名单的原因,是其账户在2015年发生过违约,当时授信额度调整为0,同时账户被调入了黑名单。而王女士尽管之后重新办理了授信并展开交易,但一直并未被解除黑名单。而王女士的账户在2015年就被调入黑名单一事,在本次强平之前,海通证券从未告知过W先生和王女士。

  海通证券自认无过错

  在W先生将此事投诉至《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之后,记者随即向海通证券盐城建军中路营业部和海通证券总部展开了问询。从公司方面的回应来看,W先生投诉的情节基本属实,但公司自认并无过错。

  “2015年7月8日,该账户因违约被我司执行强制平仓程序,授信额度调整为0,同时被调入我司黑名单。2015年7月29日,客户来营业部申请重新征信。在账户开立及二次征信过程中,均未涉及展期事项,客户也未就展期事项提出疑问。该客户融资负债178593.48元于2018年10月12日到期,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发送短信提醒客户负债到期,及时了结负债,同时交易系统亦有通过登录提示方式告知客户负债到期。营业部融资融券岗李某于2018年10月8日(9月29日至10月7日为国庆长假)通过电话再次提醒客户负债到期。客户于2018年10月8日表达展期意向,营业部综合评估后发现客户在2015年曾因违约被强制平仓,账户被调入黑名单,不满足展期条件,并于10月10日告知客户该结果。客户得知消息后,表示不能接受,情绪激动,坚持要求营业部为其办理展期。基于此,10月11日,营业部营销总监王某与融资融券岗李某在客户拒绝来营业部现场沟通的情形下,亲自赴客户配偶及客户王女士工作场所面见,告知有关事项并签署有关账户调出黑名单的申请材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再次严格仔细审核了客户资料,认定客户不具备展期资格,客户申请予以驳回。10月12日上午开市前,营业部第一时间再次告知客户,其展期申请未能通过,并督促其尽快按合同约定尽快了结负债,否则将会被公司强制平仓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客户表示,不接受不能展期的结果,如我司强平,将向营业部索赔账户内造成的损失。根据融资融券合同规定,客户账户于10月15日被我司执行强制平仓。”海通证券向《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给出了这样的回复。

  对于公司为什么不提前告知王女士无资格展期一事,海通证券的解释是:“前期签署合同、重新征信均不涉及展期事项,客户也未对展期事项提出疑问。客户展期需客户提出申请后,公司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适当性匹配、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年龄、已结未付利息的归还等方面综合评估,才能确定是否允许其办理展期事项。”

  “我司证券金融部和盐城建军路营业部在处理王女士账户开立及展期等事项上均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在债务处理期限内,也履行了有关告知义务。客户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系客户自身原因导致,与我司审批流程无关。之后,营业部将积极主动与客户加强沟通,化解客户情绪,避免矛盾及事态激化。”对于整件事情,海通证券自认毫无过错。

  律师称合法不合情

  关于事情的经过,W先生和海通证券的表述基本接近;而对于此事的是非,双方的观点却是南辕北辙。而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证券公司的做法合法,但是不合情。

  “如果融资融券合同中关于续约没有特殊约定,那就意味着,融资融券合同可以在到期日自然终止,任何一方都有不续约的权利。

  对于投资者而言,之前该证券公司同意续约并不意味着本次证券公司还会续约,投资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合同到期未续期的风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但他同时认为,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虽然其有不续约的权利,但是在情理层面上,证券公司也应当以妥善地方式提前通知投资者。“证券公司的做法,法理角度而言很难界定为违约或者侵权,但在情理层面,确实不够妥当。”

  “如果海通证券事先告知我们不能展期,我爱人完全可以在其他没有这个限制的证券公司账户进行融资买卖,不会在你海通证券进行交易。或者如果能及早告知,我爱人完全可以早点去申请调出黑名单,而不是事到临头才急急忙忙去做这些事情,完全措手不及。我坚持认为海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W先生甚至不愿接受律师关于“券商合法”的说法。“你赚我手续费和融资利息的时候一声不吭,在我身上钱也没少赚,到了我要展期的时候你才告诉我不行,这不是太过分了吗?”W先生说。

  W先生表示他会继续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而对于事情的进一步发展,《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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