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技工教育”类目 大病医疗限额增至8万
导报讯(记者 戚晨)历经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后,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经济导报记者对比发现,与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版本相比,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等部分都做了调整。 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仅教育一项中,《暂行办法》从小学、初中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再到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覆盖了学历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类型。这传递出一个信息,无论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国家都是鼓励、支持的。”中国新经济发展研究院金融学院副院长何英盛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家中如果有一人得了大病,家庭收入水平通常会下降,可能达不到扣税标准,享受不到相关扣除政策,但是允许配偶扣除,减轻一定的负担。”何英盛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受关注的是扣除方式的变化。 此外,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根据城市的不同,按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何英盛认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中进行了更为清晰的定义,规定更为细致,便于执行和操作。 下一步,我国将实行以诚信申报推定为前提,建立“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税模式。纳税人只需将有关凭证留存备查,在2019年1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上线后,可以自主选择手机端或者WEB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真正的“指尖办税”服务。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