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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批15个省直部门“三定”规定已印发
加入时间:2018-12-18 10:39:55  来源:新锐大众

 首批15个省直部门“三定”规定印发

  此次“三定”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部门间职责分工进行全面调整优化

  □ 本报记者 张春晓 

  本报通讯员 徐少华

  12月17日,记者从山东省委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截至目前,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等第一批省直15个部门“三定”规定已正式印发,第二批22个部门“三定”规定即将送签印发。其余部门“三定”规定已完成初审,12月底前按程序报批印发。

  据了解,按照省委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10月中旬以来,省直各部门党组着手研究拟订“三定”规定草案,省委编办成立“三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把关,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各部门“三定”规定,经省委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报省委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和省委编委审定后,按程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印发。省委部门“三定”规定以省委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在山东机构编制网公布。

  据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此次“三定”工作的重要原则。在省委工作机关主要职责中,突出贯彻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省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中,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作了明确。对设在省政府工作部门的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单独设置秘书处,强化统筹协调。对批准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完善机关党委运行体制,单独核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职数,加强党务工作力量编制配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

  坚持上下对应,对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定”规定,调整设置省委职能部门和省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做到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基本对应,保证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有关机构、职责和编制均与机关搞好统筹,在“三定”规定中予以衔接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此次“三定”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部门间职责分工进行全面调整优化。明确新组建部门职能定位,强化社会民生服务保障职责。比如,省医疗保障局重点突出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等职责。

  同时,按照部门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大力优化职责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对划入的职责和机构,与部门现有职责和机构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有机整合,对职责相近、工作任务不饱满、职责弱化的内设机构予以整合归并,重点加强承担部门主责主业的内设机构。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调整理顺部门间职责交叉事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别在各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职责边界,有效解决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

  加强机构编制资源统筹,由省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省级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在不突破“总盘子”的前提下,有增有减,优先保障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围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生态环保等重大任务,加强有关部门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对整合多个机构组建的部门,职责相同相近的,按比例精简机构编制。涉及职责划转的,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取消、下放、转移职责较多的部门,予以精简机构编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超出规定标准的予以核减。

  为推进职能转变,此次“三定”规定与“一次办好”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通过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按照“职权法定”原则,与行政权力清单相衔接,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增加。涉及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部门,均对转变职能提出具体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优化营商环境和便企利民。注重强化部门责任,对调整变化的有关职责,对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在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中逐项落实和明确监管、服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安全。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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