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吴淑娟)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针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5年内将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据了解,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此前,在今年5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在企业直接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发展,对鼓励创业创新、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降低税负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信心。”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徐逢贤告诉经济导报记者。 据悉,此前地方政府普遍实行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税务总局的检查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税务总局要求创投基金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 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为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培养一批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投资集聚区,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资机构体系,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 按照国家已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据了解,山东鼓励外资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等,推动省内企业、A股上市公司与境外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还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考核机制。强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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