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官网采用他人商业标识的摄影作品是否侵权?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业标识案,被告就因此赔偿原告2.5万元。
2013年2月17日,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东星公司”)发现被告山东某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采用了14张摄影作品,作品内容是香港娱乐明星Twins所拍摄的一组广告和平面照。北京东星公司认为该网站使用的上述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对相关证据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制作了公证书。2013年7月31日,北京东星公司作出了权利转让确认书,将其所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权利等全部转让和授权给了东星天津公司。转让和授权给东星天津公司的无形资产中,包括北京东星公司独家享有的TUNGSTAR数字版权产品。
东星天津公司起诉后提交了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14张摄影作品的电子底片转存光盘,对该证据,山东某公司的质证意见是东星天津公司仅提供数码照片转存后的光盘而非原始的拍摄、存储设备,根据数码作品的无形性特征,无法认定东星天津公司为涉案数码照片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东星天津公司应提供原始的涉案图片RAW格式图片。
北京东星公司作为甲方与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作为乙方,曾于2011年签订合作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TUNGSTAR网站www.tunstar.com上不限量下载港台娱乐图片,协议生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山东某公司(甲方)与网易公司(乙方)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互相授权从各自经营的齐鲁网、网易网站转载信息,协议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对信息的内容协议有特别约定,不包括甲、乙双方网站上明显标注为由第三方提供的内容,不包括各自可能书面函件通知对方不属于自己的内容。山东某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的14张拍摄香港娱乐明星Twins的摄影作品,作品上显示了“TUNGSTAR”商业标识及“网易娱乐”的字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星天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该14张照片的著作权人,其据此要求山东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东星天津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知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山东某公司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法官表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在审查原告提供的权利基本事实证据的同时,一定要结合原告的举证能力,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判断权利基本事实证据的效力。本案中,东星天津公司通过权利流转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作为受让人一般不会持有作品创作最原始的RAW格式的图片(RAW是未经处理、也未经压缩的格式,可以把RAW概念化为“原始图像编码数据”或更形象的称为“数字底片”)。但原告还是提交了权利转让确认书、摄影师的书面声明、高精度的电子底片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享有图片的著作权。原告作为著作权受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已经提供了其掌握的权利基本事实证据,尽到了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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