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提出着力解决事业单位在人才收入分配上“缩手缩脚”、不敢作为等问题,为实现人才充分有效激励提供政策工具。
《意见》提出,实行绩效工资倾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聚集情况。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对事业单位聘用的两院院士以及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等高层次人才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并根据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对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业内认可的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经单位公示、报主管部门同意等程序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核批所需绩效工资总量。
《意见》还指出,山东省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离岗创业。按国家规定离岗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离岗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创业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离岗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等情况重新确定;离岗期满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须与其解除人事关系,不再发放相关待遇。
据了解,《意见》的实施范围为,经县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聘用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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