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姜旺)继10月份监管层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对《实施细则》作出18条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 银保监会指出,此举意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银行业竞争力提升,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修改内容看,主要是对外资银行业务的进一步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该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也就是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业务。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在修改之前,外资银行分行需将运营资金的30%以国务院认可的高质量资产方式保有。 《实施细则》同时给出了外资银行分行持有合格资产的比例,即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合格资产。合格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所谓合格资产,包括中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中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在指定机构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定期同业存款,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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