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两种按日连续处罚情形
导报讯(记者 王伟)针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日前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打包修改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条例修改后还增加了两种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对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污染控制装置,达标排放提出明确要求: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接受排气污染检测。同时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针对当前部分领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气象条件差、重污染天气多发的实际问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的规定,将《条例》中“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两种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