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把“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称之为“社会福利企业”,并对这类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个别企业主为获得不当经济利益,想方设法套取“福利企业”待遇,骗取国家税款,严重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目前刚更新过招股书申报稿的拟上市公司——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电力”)前身神马有限就存在此类问题,但令人不解的是,该公司在拟招股书中明确表示,“税务部门不会追溯公司在 2004 年度至 2006 年度期间已享受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税款”。
工会代持股份由来
拟招股书显示,自 2004 年神马工会对神马有限增资 510 万元,至 2007 年神马工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神马有限股权(95%股权)分别转给马斌、陈小琴夫妻期间,神马工会一直为马斌、陈小琴代持股份。神马股份在拟招股书中坦言,代持的原因就是为了满足有关法规文件“对福利企业的要求”。
神马股份表示,根据《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登记表》,1999 年 9 月 13 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同意将如皋市化工化纤总厂的福利企业资格变更至神马有限名下,神马有限自此被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
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 号),获得福利企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为“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神马有限1999年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了上述条件,拟招股书没有披露。
神马有限成立于1996年8月,原始股东为马斌、张剑伟、薛俊山(实际出资人李小林)、邱浩跃4人,其中马斌为控股股东,持股70%。神马有限从1999年9月被认定为“福利企业”至2004年3月变更为工会控股企业期间,一直是马斌控股的私营企业。
2004年3月,神马有限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方式,使企业变成了神马工会控股51%、马斌参股49%的集体企业。2006年4月,神马有限注册资本金增加为1300万元,其中工会持股95%,马斌持股5%。
2006年5月,神马有限以盈余公积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 37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工会与马斌的持股比例不变。从这个数据也可以看出,从1999年9月被认定为“福利企业”至2006年5月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神马有限至少实现盈利3700万元。至于这其中多少盈利,是通过“福利企业”减税等优惠政策而获取的,外界无法得知。
2007年12月,工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以每股1元的价格,把代持的股份还给了马斌、陈小琴夫妇。
享受“福利企业”优惠的两个阶段
根据如皋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颁布的《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皋政发[2001]170 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利企业改制后,只要符合福利企业条件,安置使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集体持股占本企业股份的 50%以上,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和第(二)项规定“福利企业可以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保证改制后集体持大股。……福利企业首先量股到人,然后成立职工持股会”,集体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 50%以上的福利企业能够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很显然,神马有限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期间,是明显不符合如皋市人民政府上述文件规定的,因为这期间该公司的实际大股东和纸面大股东都是马斌。但神马有限这期间究竟享受了多少不应享受的“福利企业”优惠税收等政策,拟招股书也没有提及。
2004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神马有限名义上的大股东为工会,形式上符合了上述福利企业要求。我们可以假设认定如皋市民政、税务等部门并不知道工会是代替马斌持股,从而让神马有限享受到了有关优惠政策。
但奇怪的是,神马电力拟招股书明确表示,“神马有限第三次增资(以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3700万元)时,工会所持部分转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实际拥有人为马斌、陈小琴夫妇。经核查,马斌、陈小琴夫妇已就该部分转增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相关法规,在公司转增股本及分红时,国内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而神马有限第三次通过盈余公积金转增时,神马工会为法人股东,不知马斌、陈小琴夫妇为何将这部分转增替工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是否可以说明,当地税务部门当时是知道“工会代持马斌持股”一事的?但明知代持而不调查核实后给予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当时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呢?既然“代持”就可以一路畅通,有关部门心知肚明而不处理,那么如皋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颁布的《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又有什么意义呢?
两份没有“合法”前提的确认函
2011 年 1 月 11 日,如皋市政府出具《市政府关于对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产权确认的批复》(皋政复[2011]3 号),确认神马有限因享受福利企业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归神马有限所有,可视自身发展需要自由支配。
2011 年 3 月 21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1]34 号),确认2004 年 3 月至 2007 年 12 月期间工会代马斌、陈小琴夫妇持有的神马有限股权为马斌、陈小琴夫妇合法拥有;神马有限因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企业所有;发行人产权归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有意思的是,上市两份产权确认函,都提到“神马有限因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企业所有”,但其前面均没有“合法享受”字样。对于非法享受或则根本就不应该享受的相关待遇,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两份函也没有明确指出:不管合法还是非法享受的福利企业待遇,统统归企业所有。
对于上述问题,神马电力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因在静默期,不方便接受采访,我司信息已在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里依法披露。”(导报记者 石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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