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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大舜天成置业最近有点烦 欠烟台德润工程款5年多未支付 名下房地产资产可能被拍卖
大舜天成置业最近有点烦 欠烟台德润工程款5年多未支付 名下房地产资产可能被拍卖
加入时间:2018-11-23 9:21:48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导报记者 杜海 济南报道

    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大舜天成置业”)是济南一家老牌本土房企,其位于济南市山大路上的成名作——大舜天成楼盘,曾在业内有着较高的知名度。但是,近几年该公司不断遭遇各种纠纷。
    21日,经济导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烟台市中院发布的(2018)鲁06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因欠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德润”)1200余万元款项5年多未支付,法院拟对大舜天成置业名下的相关房地产予以评估、拍卖。
    但该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评估价值等提出异议,并向烟台市中院申请复议。最终,烟台市中院驳回大舜天成置业的复议申请,维持烟台市福山区法院(2018)鲁0611执异55号的执行裁定。

烟台德润申请强制执行

    大舜天成置业住所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为刘中胜。该公司与烟台德润的纠葛,始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此前,经烟台市福山区法院查明,烟台德润与大舜天成置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烟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烟台德润与大舜天成置业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止履行,恢复履行(工程复工)时间以大舜天成置业书面通知为准。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工、机械租赁等费用按照工程签证据实计算;根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烟台恒和分公司2012年12月25日出具的烟恒和基字(2012)第146号报告书,烟台德润已完成工程造价1775.23万元,大舜天成置业已支付548万元,未支付1227.23万元,大舜天成置业应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1227.23万元支付给烟台德润,并向后者支付因诉讼产生的损失65000元;烟台德润对其施工的“山与城一期东篱庭院”项目12#、13#、14#、15#、16#、17#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上述调解协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烟台德润遂向烟台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2013年3月13日,烟台市中院作出(2013)烟执指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将烟台德润与大舜天成置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福山区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山区法院决定对已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大舜天成置业名下的位于福山区港城西大街359号东篱庭院的房地产(含1-17号楼房产及烟国用[2007]第320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
    今年3月19日,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委托烟台嘉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上述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今年8月10日,评估公司出具烟嘉评鉴字[2018]0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被执行人大舜天成置业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99亿元。

参照评估价决定
整体拍卖还是部分拍卖

    据悉,大舜天成置业对上述涉案房地产评估价值提出异议,烟台嘉信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此出具了书面说明,并表示,“异议人质疑我们的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侵害其合法利益的依据不足。而且,评估结果只是为拍卖提供价格参考,并不等于最终的拍卖成交价。”
    福山区法院认为,烟台德润与大舜天成置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该院决定对已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东篱庭院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涉案财产采取处分措施,故异议人认为“法院强制执行应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为限,不应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的主张于法无据。而且,资产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也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非最终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启动重新评估。”由此,福山区法院驳回了大舜天成置业的异议请求。
    如今,大舜天成置业向烟台市中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8)鲁0611执异55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该公司认为,福山区法院应当计算和确定本案债权余额,并在债权余额范围内对复议申请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复议申请人名下的东篱庭院房地产的价值最低不会低于烟台嘉信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1.99亿元,而本案执行标的债权余额经复议申请人计算不会超过1000万元。只有首先确定本案执行标的债权余额,才能决定是对东篱庭院房地产全部进行拍卖,还是对东篱庭院房地产部分进行拍卖。
    对此,烟台市中院认为,福山区法院对已查封的登记在复议申请人名下的东篱庭院的房地产只是进行评估,并未采取处分措施。且烟台嘉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涉案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涉案1-17号住宅楼及土地价值分别进行了评估,在拍卖前可对本案的债权余额确定后参照评估的价值决定整体拍卖还是部分拍卖,并未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复议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法定重新评估的情形,故其要求重新评估的理由不成立,福山区法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由此,烟台市中院驳回了大舜天成置业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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