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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5980万股权被挂牌转让?线索指向东营银行
加入时间:2018-10-22 9:36:43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导报记者 韩祖亦 济南报道

    又有城商行的股权被持股方“抛出”,于19日起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转让信息(公告)分别为——“山东省某城市商业银行5800万股转让项目招商”及“山东省某城市商业银行180万股转让项目招商”,挂牌价格均为2.91元/股。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则公告中的“山东省某城市商业银行”,实为同一家城商行。
    据经济导报记者查询,虽然并未透露该城商行的具体名称,但公告中“股权所属银行简介”里提及的银行资产、盈利水平等数据,均将“线索”指向了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营银行”)。

数据与东营银行一致

    公告显示,截至2017年末,该“山东省某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70家,其中包括滨州、淄博、潍坊、济南4家异地分行、1家小企业专营中心、48家同城支行,总行部门16个。
    2018年6月末,该行总资产947.26亿元,股东权益64.87亿元,每股净资产2.91元。2017年末,总资产881.94亿元,股东权益61.19亿元,每股净资产2.75元。2016年末,总资产643.24亿元,股东权益51.55亿元,每股净资产2.89元。
    至于最为关键的盈利水平,2018年上半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11.07亿元,净利润4.36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18.92亿元,净利润7.21亿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19.93亿元,净利润6.89亿元。2018年6月末,资本利润率13.74%,资产利润率0.95%,每股收益0.39元。
    在主要监管指标上,2018年6月末,该行资本充足率11.1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9%、一级资本充足率8.89%,拨备覆盖率160.32%。
    基于上述资料,经济导报记者对比山东省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关键数据发现,此番转让股权所属银行,与东营银行近年经营数据一致。
    对于受让方的资格条件,挂牌公告中仅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前,应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行审查受让资格;如出现不符合受让本次交易标的资格的,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未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谁在转让股权?

    经济导报记者查阅东营银行2017年年报发现,从股权结构看,截至2017年底,东营银行国家股1户,持股比例18.07%;境内法人及团体股108户,持股比例71.69%;自然人股713户,持股比例10.24%。合计股东户数为822。
    东营市财政局持有东营银行18.07%的股份,为东营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数为4.02亿股;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1.14%股份,持股数2.48亿股;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顺油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达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24亿股、1.47亿股、1.33亿股、1.17亿股、1.15亿股、8863.24万股、6681.07万股。
    其中,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性质为“国有”。
    以此推测,此次“某城市商业银行5800万股转让项目”的转让方,便来源于上述股东之中。
    2017年年报中,东营银行贷款投放前5位行业分别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比分别为40.45%、36.19%、6.03%、1.69%和1.58%。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中国银监会滨州监管分局于今年8月15日对东营银行滨州邹平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东营银行滨州邹平支行存在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控、贷款资金用于归还利息、贷款,未按合同约定检查、监测贷款资金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纷纷迎来国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城商行牌照数量最多的省份,山东城商行近年来屡屡迎来国资股东。
    今年8月,山东银监局公告称,泰安银行股东变更后申请已获同意,泰安市高新区管委会控股的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成为该行大股东,持股20%,泰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受让15%、10.22%、5%股份。
    公开信息显示,威海商行、莱商银行、临商银行、德州银行、枣庄银行已分别被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齐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麾下,其中后4家是2017年以来陆续启动转让的。
    2018年初,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对于主要股东的界定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更关键的是,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办法》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象,并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相关监管政策出台后,社会资本想成为银行股东,将在资质、资金来源及持股比例等多方面接受更为严格的穿透式审查。”曾担任某城商行济南分行副总经理的薛朋表示,银行新股东的加入已变得更加严格,以杜绝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等现象的出现。”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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