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戴岳)随着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出台,近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这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将理财业务从母行剥离出去,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经济导报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应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是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其次,在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上,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在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上,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当然,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此外,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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