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山东拟建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日前,山东省工商局起草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无异议后,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未申请移出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这4种情形包括: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补报了企业年报;
(二)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变更重新取得了联系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的。
上述企业在申请信用修复前,还要同时满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显示该企业名下没有任何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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