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王伟 通讯员 郝力耕 张金秋)近日,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3年内曾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允许申报生态工业园区。 山东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主要针对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进行创建。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组成的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 对于拟申报和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办法》除规定园区要符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条件外,还要求3年内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对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该《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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