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月8日讯(记者 徐坤)日前,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发布[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20日,山东中城银信与浙江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隧集团)签订《关于特定资产收益权之投资协议》,拟以人民币2亿元购买应收账款收益权。
2016年8月至11月,山东中城银信陆续与基金投资人陈某妹签订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9名投资者(资金合计1.594亿元)以及中城银信集团(资金4000万元)陆续将资金汇入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专项开立的募集账户3864账户,金额共计1.994亿元。2016年7月14日至12月30日,募集资金1.994亿元陆续汇入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0023监管账户,然后由监管账户陆续汇入浙江交隧集团1283账户。
由于资金成本太高,浙江交隧集团将闲置资金1.24亿元按照山东中城银信要求,陆续汇入吉林犇城牧业有限公司、深圳惠城保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昌融经贸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公司账户。
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2月22日,吉林犇城牧业有限公司、深圳惠城保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昌融经贸有限公司分别将资金汇给中城银信集团关联公司及个人。其中中城银信(上海)9738账户1000万元,吉林晋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2526账户3100万元,中城银信集团8252账户6100万元,申某青账户300万元,范某国账户500万元,连同浙江交隧直接汇入浙江中城银信6449账户的1400万元,中城银信集团关联公司及个人账户收到挪用募集资金共计1.24亿元。
青岛证监局认为,山东中城银信挪用基金财产案件中,张佩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申巧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佩宏虽然形式上未在山东中城银信任职,但其是中城银信集团的董事长,操盘中城银信集团旗下所有项目并对项目负责,对所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申巧玲同时担任中城银信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城银信集团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代表两家公司对外签署文件、资金审批。
青岛证监局决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山东中城银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张佩宏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申巧玲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鲁网记者获悉,中城银信早在2017年初就曾因违规夸大宣传,被青岛证监局通报过。鲁网财经2017年1月25日以《山东中城银信违规夸大宣传被青岛证监局责令改正》为题,报道了青岛证监局日前下发(2017)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山东中城银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
当时,山东中城银信已备案基金产品募集说明书存在对绝对控股股东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夸大宣传的情形,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资料显示,中城银信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2亿元,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法人代表为申巧玲。大股东为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自然人股东为申巧玲,持股比例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