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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金融监管持续高压 各路资金摸底规范进行中
金融监管持续高压 各路资金摸底规范进行中
加入时间:2017-6-28 9:17:07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经济导报记者  王雅洁  济南报道 

    金融监管的高压态势仍在继续。
    继上周被曝出监管部门要求排查海外并购“猛将”授信风险后,本周银监会发布规范公款吸储的通知,明令严禁公款存款中的各类利益输送。
    然而一浪接一浪的金融监管并未停歇。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从7月起,根据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银行将摸排非居民金融账户,并做尽职调查。
    “金融监管料将在温和去杠杆前提下延续高压态势。”对此,中原证券分析师刘冉表示,委外投资、理财、通道等与金融杠杆密切相关的业务将持续受限。

个人海外资产的冰山即将掀开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下月(2017年7月)起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此举旨在为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事实上,这也意味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CRS(中文名称为“共同(税务)申报准则”)在中国正式落地。
    早在2014年7月,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下称”标准“),并获得当年G20峰会核准,以此作为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强有力信息工具。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的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时间为2018年9月”。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对此,平安证券分析师缴文超指出,《管理办法》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加入CRS后,国内高净值客户的海外资产今后将处于裸泳状态。”一位熟悉背景的业内人士直言,加入CRS的国家之间可以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拥有海外身份的中国高净值客户的海外账户信息及国内账户信息均有机会被国内监管部门收集。”
    上述人士举例,已经移民的中国人、在海外配置金融资产、购买大额人身保险及持有壳公司的投资人等诸多人士的资产将被掀开冰山一角。
    根据权威金融研究机构“国际金融研究所”的最新统计数据,2016年中国资金外逃总额高达7250亿美元。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率先展开摸排及尽职调查。工商银行就表示,排查账户主要针对存款账户,包括个人及对公存款账户、行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贷记账户、准贷记账户及预付专用账户、理财账户等,客户需要配合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不配合,将把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进行管理,或无法开立账户。

海外并购民企也遭排查授信风险

    不仅个人资产的监管在收紧,近年来海外投资并购凶猛的明星企业在近期也遭遇授信摸排。
    上周有消息传出,银监会在6月上旬要求部分银行提供本行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达集团”)、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复星集团”)、浙江罗森内里投资公司的境内外融资支持情况及风险分析。
    对此,市场反应灵敏,上周四万达集团和复星集团两大资本巨擘上演了“股债双杀”的惨剧。
    值得留意的是,上述企业有着不少相通之处。比如,近几年海外投资较为凶猛、银行业敞口较大。但这背后,也有着较为深层的原因。“不排除企业假借海外并购名义,行转移财产之实。”有投资人士分析。
    “有些企业会通过在境内借款的方式大规模投资外币资产。”也有证券公司研报分析,这无不加剧了货币错配风险和提高负债风险,还会提高风险传染至金融机构的几率。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资公司海外并购规模1005亿美元,2016年更是达到2266亿美元。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中资企业大举并购的同时,我国外汇储备却从峰值下滑。今年1月,中国外储跌破了3万亿美元大关。
    所以,在这个节点上,无论是开始执行CRS,还是摸排海外并购明星企业,都不是一个巧合。最大程度上降低国内资金的外流速度,或许是目标之一。
   “鉴于去杠杆的严峻形势及银行去杠杆的密切关系,考虑到上半年监管层的态度,金融监管高压态势还将延续。”刘冉预测。
    除去个人、企业资金,公款在金融机构的存放日前也受到严格规范。  
    6月26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7〕30号)明确要求,“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此外,银监会强调,银行业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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