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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公布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加入时间:2017-3-16 8:28:03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15日,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10起2016年已查结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1、济宁××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济宁××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广告中含有“……已成功为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的900余名先心病患儿免费实施了爱心手术,成功率100%”“……关节置换手术成功率100%,关节镜手术成功率99%……”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30万元。 


2、海阳××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广告中含有“……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高星级酒店集团……”“十里金滩距海青轻轨……站点仅5分钟车程”等内容;当事人销售楼盘时,通过补充协议减轻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海阳市市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1万元。


3、枣庄××电视媒体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播出的“××胶囊、××氨糖胶囊、××微生态口服液”等多个广告中含有“以专家名义表示功效的断言”“以养生栏目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等违法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枣庄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1万元。


4、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宣传彩页及套封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字绝对化用语,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为公司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0.502万元。


5、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注册了“××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微信认证。当事人在没有和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含有“……资金由第三方工商银行监管……资金池资金流是永续增加的,保证消费者100%分红权……”等内容。以上广告是当事人利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市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0万元。


6、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向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注册了“××”公众号(类型为:订阅号),2015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成功。一年多时间以来,当事人利用该微信订阅号传播媒介,陆续发布了××牌香烟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及文字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泰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并罚款20万元。


7、泰安××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期间,在泰安市区公交候车亭的灯箱上发布了内容为“4月24日,……××盛大开盘,财源旺铺,现房发售,5年返租35%,即买即收益……”的广告,广告费用为858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泰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85812元。


8、东营××电视媒体以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播出的老李治未病健康讲座中,为广告主变相发布了××长乐胶囊保健食品广告;通过播出的国粹中医养生苑和非常帮助栏目健康讲座中,变相发布了××益寿强身膏等药品广告。

    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工商局依法作出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德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的名称是“德州天宏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但当事人为了显示自身规模,吸引更多顾客,于2016年4月28日开始,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整形医院”、“××医疗美容集团德州旗舰店”等字样,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真实名称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决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德州市德城区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5万元。

    

10、高唐县××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印制了带有其医院标志的包装袋使用,上面印有“……价格低,质量优……免费出车,昼夜服务,随叫随到”等广告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救护车出车一直向患者收取车费,与对外宣传称其“免费出车”不符,侵犯了患者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高唐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1万元。




编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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