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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表外链条变色调查:有两种模式 新政限制其一
加入时间:2017-12-6 10:04:4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现金贷“表外链条”变色调查: 资产出表转向业务出表?

  监管者的整顿利剑,让本来充斥着不确定性的现金贷业态发生着剧变。

  从日前监管层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来看,近年来关于现金贷缺乏足额资本约束的“表外链条”成为了此次通知打击的重点之一。

  一方面,通知收紧互联网小贷公司及跨区经营“新增”的同时,也严令禁止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下称ABS)、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实现资产出表;另一方面,银行、P2P平台的现金业务不但迎来更加细化的规范、清整,银行通过投资现金贷类ABS,为小贷公司曲线输血的方式也被叫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现金贷的表外链条主要可分为小贷公司ABS为代表的资产表外化,和以P2P模式为代表的业务外化两种模式。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新政限制的主要对象是资产表外化,即遏制小贷公司的风险出表,而P2P等业务表外化有可能成为现金贷的新寄生所。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对现金贷的“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四无特征”总结,亦有可能促使部分贷款机构虚构场景及用途来开展现金贷业务,这也将对当下的监管构成挑战。

  ABS回表的逻辑

  小贷公司的现金贷业务正在遭遇增量和存量上的同步遏制。

  增量上,通知以叫停网络小贷公司的批设和小贷公司的新增跨省业务;存量上,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转让、ABS等方式所展开的融资亦被新政视为无效。

  “过去即便是小额信贷业务也仍然处于高度管制状态,所以除了银行、信托等传统机构,更多的民间借贷则以线下钱庄和后来兴起的P2P模式为主。”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国有大行人士表示,“最近这些年小贷公司的门槛不断降低,越来越好申请,许多资本通过拿小贷公司来做信贷。”

  该国有大行人士认为,过高利率、隐私侵犯、不当催收等问题均是现金贷业务的负面表征,但不受资本金约束的表外化经营规模及潜在风险,其实更加被监管层所警惕。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12月2日的公开表态也流露了这一态度。“监管方将加强从业机构资产负债的审慎监管,控制高杠杆率,ABS需要纳入表内融资计算。”。

  事实上,近年来以BATJ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信贷业务一度成为ABS市场的新宠,互联网企业所控股的小贷公司进行放款,再经过ABS实现资金额度的腾挪,理论上可实现反复放贷效应,“无形杠杆”也最高可达数十倍级;而如今该模式或将受到限制。

  不过,通过ABS让信贷资产出表,通过能够实现信用风险分散,这种模式也一度被部分成熟市场国家所适用,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国内ABS产品的局限性和私募特质,让其风险分散效果存在“打折”。

  “理论上说,只要市场认可贷款机构的审核能力,即便出现了循环放贷和更高的杠杆,这个风险也会被分散到市场中,让证券持有人承担。”上述国有大行人士表示,“但国内ABS品种发展较慢,只实现了原始权益人的出表融资,但在风险分散上表现得并不好。”

  “ABS实际上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但国内的问题在于目前ABS都是私募化产品,最高持有人只有200人,这也注定了ABS是一个机构间市场。”华东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表示,“另一个原因是,许多原始权益人都在ABS的风控措施上提供了差额支付补偿、流动性支持等,风险承受摘得并不干净。”

  此外,将信贷资产在金交所、互金平台转让的“另类出表”也被明令禁止。通知提出,“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有分析人士认为,通知并未叫停转让小贷资产收益权,而未来能否以收益权为标的与第三方合作仍然有待观察。

  “通知全文都没有提及收益权的问题,不排除收益权有可能成为新的出表标的。”华东地区一家民营企业旗下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但转让收益权只能视为一种资金回流,风险还是无法出表的,对于规模扩张的意义也非常有限。”

  业务出表、场景伪造?

  以小贷公司信贷资产出表为典型的资产表外化虽然受到遏制,但业内人士认为,业务端的表外化模式有可能将新的现金贷需求招致麾下。

  与先“形成表内资产,再转移出表”的资产表外化不同,业务表外化模式下,现金贷业务的信贷资产一开始不在贷款机构表内体现,而是以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名义存在于表外。

  该模式的主体中,最为典型的非P2P平台莫属。名义上,P2P平台只是借贷双方的信息服务中介,但在实质业务中,不少P2P平台已变异为信用中介,即在借贷两方进行分离报价并从中赚取风险利差,同时在坏账出现时,自身出面或关联方为投资人进行刚性兑付,并隐藏坏账事实。

  在最新要求中,对于P2P平台的约束包括不得先行扣非或撮合非法利率、不得外包客户信息采集筛选、信评开户等业务,同时也依照上半年的19号文(《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对P2P的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实质关系尚未理清的情况下,一些贷款机构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关系来增加潜在的现金贷业务,例如F2P业务(fund-to-person),即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从事现金贷业务。

  12月2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就指出,目前发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入现金贷领域。

  对于资管产品参与现金贷业务的可能,此次通知也有所涉及,但其只强调了银行资管不得参与现金贷ABS产品投资,以及P2P不得撮合银行资金参与;而更多资管模式却未被提及。

  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资管业务属于表外业务,如果涉足现金贷很容易造成规模上的失控,特别是私募基金,本身就是缺乏净资本约束的。”

  而另有分析人士认为,在通知给定现金贷的“四无特征”下,部分现金贷业务有可能通过虚构场景用途的方式存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部分银行就曾与担保公司、第三方服务平台合作向非特定群体发放个人消费类贷款,但该类业务的“消费用途”由第三方协助“包装”完成,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亦可视为“伪消费贷”。

  “银行本身不愿意承担(伪消费贷)这个风险,所以这部分业务大多数的获客是由第三方来完成的,贷款发放后再和第三方来分成,一般是贷款额的0.8%-1%。”一位与多家银行合作发放消费贷的担保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多家股份行银制针对特定人群提供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消费贷款。

  不过,此次通知也针对银行与无资质机构合作方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而该类现象是否会出现在小贷公司、P2P平台,亦引发业内猜想。

  “虚构消费场景和用途的方式并不难,而且许多虚构方式都已经流程化了;因为消费金额、消费用途五花八门,实现有效监管的成本并不低。”一位互联网小贷公司人士表示,“关键还是看借贷金额,如果单笔过小,还要接受用途审核,那这么做的动力就不大了。”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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