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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财经 - 保监会:意外险的“意外伤害”范围特殊
保监会:意外险的“意外伤害”范围特殊
加入时间:2017-1-16 8:59:26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导报讯(记者 王雅洁)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消费提示》表示,近期,部分消费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遭遇“意外”难理赔而引起社会关注。保监会特别指出,意外险的“意外伤害”与日常所指的“意外伤害”是不尽相同的、有其特殊的范围。保监会提醒消费者,应正确认识意外险,购买前仔细阅读条款,及时报案索赔。
    据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通常,在保险合同条款里,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只有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对此,保监会提示,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意外险的日渐普及和运用,与意外险有关的一些问题时有发生,需要保险消费者在消费时擦亮眼睛,务必做到心中有数。
    一是坚持自主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当被强制销售意外险时,应及时向对方主张权益,也可通过拨打12378热线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反映。
    二是仔细阅读条款。购买意外险前,请务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不太理解、释义模糊的概念等要及时咨询。比如,阅读意外险合同条款时,应就“意外伤害”、“责任免除”等关键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并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
    三是及时报案索赔。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供保险公司作出核定。在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后,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保险公司的理赔核定结果。在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要及时跟踪理赔进展,确保理赔金发放到位。
    此外,保监会还特别提醒保险消费者,目前不少意外险是以卡式形式售卖,需要自己激活后方可有效。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没有激活的卡单将被视为无效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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