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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经济新闻中心 - 金融&消费 - P2P监管靴子落地 负面清单扩容至“十三禁”



P2P监管靴子落地 负面清单扩容至“十三禁”




金融&消费  加入时间:2016-8-25 8:38:0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自然人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元,多个平台贷款总额上限100万元;企业法人同一平台借款上限100万元,多个平台借款上限500万元。]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历经8个多月征求意见的行业管理办法终于落地。

  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定位,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吸存不设资金池,定位小额分散经营模式,必须在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以及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不能混业经营。

  《暂行办法》中新设个人和企业借款限额,以及必须银行资金存管的硬性指标,被认为将提高P2P门槛,不过监管也设立了12个月的过渡期。行业人士均认为,《暂行办法》的发布将重塑网贷行业,引发行业大变局。

  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十三禁”+小额定位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P2P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未变,而清单内容从此前的“十二禁”扩容为“十三禁”,在自融和债权转让方面也留有“口子”。

  负面清单中最新加入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于这一条,银监会表示,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不过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并非意味着网贷平台债权转让全面禁止,平台根据新的法规出于保护投资人的流动性的债权是被允许的。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项“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进行了细化: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暂行办法》依然禁止自融,不过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一项删除。在尹振涛看来,在一定的风控要求下,关联关系并未完全代表自融或风险更大,删除更适合现实情况。

  网贷平台一直都倾向于定位小额分散,《暂行办法》对借款余额上限的设定是这一定位的“加强版”。

  此次规定,自然人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元,多个平台贷款总额上限100万元;企业法人同一平台借款上限100万元,多个平台借款上限500万元。

  监管“双负责”

  近两年,P2P网贷快速发展,其风险也涉及多个部门,《暂行办法》在监管上明确了“双负责”制度。

  按照“双负责”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互联网金融或者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在整个监管体制的安排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二是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方式包括我们讲的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三是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和风险机构的处置。

  “双负责”制度如何能够在明确职责的情况下形成合力?

  李均锋称,首先是必须实行信息共享,其次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同时,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为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李均锋表示,抓紧制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暂行办法》公布后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暂行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业重塑

  《暂行办法》的正式落地,对P2P而言是行业结束“野蛮生长”的标志,而严格的监管政策则将重塑网贷行业。

  在规模迅猛增长的同时,P2P网贷业务创新也偏离轨道。银监会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同时,P2P风险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通过限定借款余额上限加强P2P网贷的小额分散定位,这被认为是对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一条约束。

  “《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限额一条会让行业格局彻底改变。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大平台转型,中小型平台陆续退出。”爱钱帮CEO王吉涛表示。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也称,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数量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不合规平台都将在这一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目前有60%~70%的P2P网贷平台超过这一借款限额,也有行业人士粗略估计,超出限额的规模有3000亿~4000亿元,这意味着未来一年,P2P网贷行业将清理这部分规模的业务。

  一方面,《暂行办法》规范行业发展,另外一方面,P2P网贷行业的专项整治并未到头。郭宇航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P2P网贷行业风险事件频发之后,监管层加大了行业专项整治力度。

  专项整治内容包括了自融、线下门店宣传融资和债权转让,还包括资金流向,平台是不是信息中介,平台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平台募集资金,同时,还有“大拆小”、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现在专项整治没到收尾的阶段,明年上半年可能才会完成这一轮。”郭宇航对本报记者表示。




编辑: 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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