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 “职业打假人”究竟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没有“职业打假人”打假,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抑制作用会否减弱?打击假冒伪劣的制度建设该完全将权力收归行政部门,还是要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局面呢? 19日,经济导报记者采访职业打假人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了解到,对上述消息,各方仍存在诸多争议。
会导致假货有恃无恐?
身在济南的职业打假人杨柳正在焦急地等待一起海参打假案的法院判决结果。 去年,杨柳从济南市银座、大润发、振华等各大商场,购买了价值40多万元的海参,并以盐分蛋白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向4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赔十,这些海参品牌涉及金鲁源、海旗、新海等,索赔金额达460万元。 “比如一款海参,商家宣传的盐分含量小于10%,但经权威机构检测发现,实际含盐量已经达到了46%。另外一款海参商家宣传蛋白质含量超过60%,但检测发现,含量只有30%。”19日,杨柳向导报记者透露了提起诉讼的事实依据,并表示,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 据悉,目前杨柳已经收到了来自其中两家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均判决商家支付其三倍赔偿。但是杨柳对这个三倍赔偿结果并不满意,并提起了上诉,坚持索赔十倍赔偿。 他表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有生存的空间是因为假货的大量存在。由于维权成本高,对假货的识别难度大,普通消费者往往会放弃诉讼的权利,这样一来,假货会不会更加有恃无恐?”对上述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的“职业打假人”有可能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杨柳对导报记者表示出了担心。 经历了漫长等待的杨柳坦言,虽然自己会从诉讼中获利,但是为这场诉讼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专门聘请了律师,支付了高额的代理费,并为检测和鉴定结果到处奔波。 “普通消费者是很难做到为一起打假坚持到底的。”杨柳说。
让打假制度化
“上述征求意见稿透露出一个信号,今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行为将不再受到保护。”19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对导报记者说。 郭华表示,一段时间以来,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的确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造假者,并抑制造假行为的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唤起行政执法的积极性。消法取消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意在将打击制假售假的公权力上收行政部门,使其更加制度化,而不是让行政部门该解决的问题屡屡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来解决。 “职业打假人以打假的名义获利,这种行为因为有利益驱动,在打假对象的选择上难免会有所取舍。”郭华分析说,由于精力有限,职业打假人肯定会首先选择价格高获利大的假货进行打假,对一些价格本身就很低,获利也不高的假货不可能都兼顾到。 “从这个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人打假功能的发挥是有其局限性的。强化行政部门打假的制度化,就显得尤为重要。”郭华说。 杨柳向导报记者透露,在发现所购买的海参产品存在盐分及蛋白质标准方面的问题后,他首先选择的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在迟迟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回复后,才选择了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诉讼。 “没有职业打假人的参与,投诉的消费者如果遇到行政部门行政效率低的情况,谁来监督呢?”杨柳反问道。 郭华认为,打假的制度建设主张强化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并不是排斥大众监督,完全可以通过设立举报有奖的制度,鼓励民众自发形成对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监督。
打假才是重点?
职业打假人王海如今是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向导报记者透露,其公司主要业务涉及知识产权维权和针对房地产业主的维权。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王海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制度创新,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 有效遏制了欺诈行为,消费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不是营利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民事赔偿,不是经营利润。 他表示已申请公开《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的起草人、上位法依据和具体含义,希望工商总局尽快释明。 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表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表示,这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怎么分辨维权的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是不是营利行为如何来界定呢? 他认为,法律的导向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是不是浪费了司法资源。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杨柳”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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