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某企业有订单但缺资金,怎么办?某企业经营困难,其中一家债权银行见势不妙,率先抽贷,引发连锁反应怎么办?企业普遍存在的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过桥”融资利息过高,怎么办? 针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山东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一一提出创造性的化解意见。 《意见》共有10条,包括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培育诚信守法金融文化、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 其中有些规定极具针对性和创造性。譬如,《意见》规定,贷款余额(贸易型企业授信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这意味着,如果哪家银行在企业困难的时候“落井下石”,就会在银行圈儿里信誉扫地,在山东地面上将寸步难行。 债权人委员会一般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建立,而山东要求在风险客户中提前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囚徒效应”的破坏力。这种事情只有政府牵头才能办成。 再譬如,《意见》规定,2016年7月底前,市县级均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 仔细分析,目前企业遇到的资金困难,有相当多情况是某一时期、某一环节,甚至某一项目上遇到的困难。如果银行坚持“公事公办”,毫不通融的原则行事,企业很可能死掉,并进而影响到财政和银行。如果在坚持金融大原则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灵活的财政和金融安排,企业可能顺利渡过险滩,一顺百顺。 山东提出的“破圈断链”也很有普遍意义。所谓“破圈断链”,就是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替代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担保贷款占比,实现大圈化小、长链缩短,有效拆分担保圈(链),防止发生连锁反应。 联户担保曾经在解决企业融资难时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因其掩盖了风险,放大了杠杆,在经济困难时期很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山东的“破圈断链”,意在防止出现“一死一大片”的情况发生。更可取的是,山东没有泛泛而谈,而是强调对重大担保圈(链)、关键节点企业实行“一圈一策”“一企一策”。企业担保链情况不同,破拆的方式也要不同。这一点与银监会强调的“穿透式管理”颇有相似之处。 看得出,山东出台“金十条”,事先经过了一番详细调查和分析研究,所提意见针对性很强。此前山东的“国有股划转社保”在全国开了先河,获得广泛认同;此次“金十条”的提出,或许对全国金融服务实体也是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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