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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专栏 - 兰恒敏专栏 - 中国式“跑路”:跑就跑了?



中国式“跑路”:跑就跑了?




兰恒敏专栏  加入时间:2016-4-24 11:42:12  来源:  

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最近,台湾籍诈骗犯“肯尼亚遣返事件”在两岸间闹得沸沸扬扬;但还有一种更普遍、受害人更多、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同样严重的案件,却没有在舆论上引发足够的关注。这就是中国式“跑路”。人们对各种“跑路”已经见怪不怪,甚至无奈“接受”了这一普遍现实。
    企业主经营不善,还债无望,一拍屁股走人,留下欠薪职工、材料供应商、债权人等四处告状上访。政府只好安抚、疏导,但没有什么解决办法。最终,“跑路”者的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我国的刑法典中,没有专门的惩治恶意逃废债务者的法律依据。与此“沾边”的条款,一般主体债务方面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三个罪名。逃废银行债务方面,直接的主要是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诈骗两个罪名,此外包括部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
    但更普遍的情形是,企业主本身并没有从事违法活动,只是因为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债台高筑,经营难以为继,进而引发“跑路”。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本可以依据《破产法》等,对剩余财产进行按序清偿,能分一张桌子分一张桌子,能分一根筷子分一根筷子。这在法理和情理上是可以接受的,对债权人也是一种安慰。但是他们选择了“跑路”,一推六二五。
    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按诈骗罪惩处似乎太过严厉,因为他们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无力清偿债务;但是他们逃避了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清偿债务),并且这种逃避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应予惩处。但现行法律没有对这类行为的惩处规定,似乎归为“不可抗力”而默许。
    中国式“跑路”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表现最为突出。一个地区是温州,一个行业是P2P。
    2013年前后,受互保连贷等影响,温州地区大量私企老板“跑路”。企业害怕银行抽贷,银行害怕企业重新注册公司进而转移资产。银行与企业的关系降到“冰点”,整个温州的信用体系处于崩塌的边缘,至今仍未恢复元气。
    P2P方面,泛亚、快鹿、中晋、e租宝、望洲财富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出事。有些平台的负责人已经身陷囹圄,等待法律惩罚;有些则是卷款跑路,人间蒸发。当初为了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政府采取的是“放手发展,不急于限制”的宽松政策;随着一批批平台问题集中爆发,最近政策才开始有所收紧。但代价极其惨重。
    中国式“跑路”不仅使受害人财富遭到损失、精神遭受折磨,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政府工作造成莫大困扰,更深远的危害则是对契约精神的肆意破坏——在一个欠债可以不还,责任可以轻松逃脱而不付代价的社会,是无法建立起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的。
    当务之急是推动修改《刑法》,尤其要对没有其他违法情节,只是因经营不善而“无过错跑路”的行为进行惩处。无论何种原因,只要逃废债务,跑了就抓,抓回来就判。唯有如此,才能震慑心存侥幸的“跑路”者,大范围减小“跑路”现象。
    而比修法更急迫的,是尽快扭转政府机关、公检法司和社会舆论对“跑路”现象的麻木和无视。认识到问题,才有解决问题的可能。




编辑: 兰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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