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在当前中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实体经济增长乏力背景下,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银行不良贷款,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16日在“两会”上表示,有关银行债权转股权的问题,目前在研究中,还需要一系列的技术设计或政策准备,才能全面推开。 其中最大的障碍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当初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秉持稳健原则,规定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只能是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是股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健性要高于股权关系的稳健性。现在银行要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直接违反了这一规定。 所以,银行债权转股权要想顺利成行,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修法;要么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先行试点。 其实,问题的核心是债转股对银行、企业乃至国家经济究竟有没有好处?如果确实有益,就没有什么不可以——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可以修改。 银行债转股会有什么实质性影响呢?我们分两种情况考虑—— 假设某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沉重,但产品有市场,有潜在的竞争力,只是因经济大周期的影响等暂时经营困难。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下,银行的全部兴趣是安全及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对企业的长远经营并不关心,甚至为了保全贷款安全性而提前抽贷。这样会使本来尚存生机的企业经营愈加困难,甚至走向破产,最终导致银行的贷款也收不回。 如果银行对该企业实施债转股,暂时放弃回收本金和利息,甚至视情况追加贷款,使企业获得喘息和发展时机,也许企业就能起死回生,成为优秀企业。这样银行从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将远远大于本金和利息之和。 因此,如果企业债务沉重但仍有生的希望,此时实行债转股,对企业和银行来说是双赢。债转股可以帮助企业渡过产业低迷周期,进而保全银行利益。 第二种情况,假定企业经营极度恶化,断无再生的希望,银行是否愿意债转股呢?如果银行坚持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于企业破产清偿的顺序中,银行的求偿权排在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第二顺序(欠缴税款)之后,因此银行实际回收的贷款基本为0。如果银行债转股,企业不属上市公司,则银行持有的股份很难有转让和兑现的希望,基本也是白纸一张,但不会比持有债权的结果更差(都是0)。但企业如果是上市公司,情形将大不一样。银行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重组卖壳),或者在二级市场大幅减持,卖给普通投资者,银行可以收回大部分投资,甚至有盈利。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实际走的是“债权-股权-变现”的过程,将风险转嫁给二级市场投资者。银行当然高兴!只是苦了股票投资者。因此,如果银行债转股涉及上市公司,对于银行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节奏等,应该做出严格的限制,防止侵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在设计银行债转股规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总体来看,债转股有利于减轻困难企业的当前债务负担,帮助企业顺利渡过经济困难期;有利于消化银行的不良资产,提高放贷和经营能力,是双赢的事情,应积极研究推进。同时多位分析人士认为,即使债转股方案出台,也不太可能成为不良资产的主要处置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商业银行资本金面临资本金制约。根据当前的监管要求,债转股资产的风险权重介于400%-1250%,而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从尚福林的表态来看,其对债转股的态度是既积极又慎重,已经预计到其中牵扯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技术难度。这就好。方案应该尽可能科学、合理、可行,防止出现“熔断机制”和“注册制”匆忙推出、草草收场(或延后)的尴尬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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