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评论员 兰恒敏
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就将正式施行。各界对环保违法“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严厉措施的实施寄予厚望。 雾霾天气持续不断、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土壤污染超标严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偏软,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突出表现为:惩治力度与违法所得和违法造成的损害严重不对称。 过去规定是一次性罚款,但对企业来说,如果治理成本高于罚款代价,企业宁愿意交罚款也要排污。针对这种情况,新《环保法》规定,只要企业违法排污不达标,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上不封顶。这种“按日累计罚款”,是针对连续性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理论上会起到督促企业以“只争朝夕”态度治污的作用——早一天达标排放,早一天免交罚款。 情节较重可以“拿人”。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如果企业不予治理污染,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新《环保法》引入了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咎辞职”制度是又一大亮点。新法规定,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一条相当重要。从实践看,几乎所有污染扰民事件,当地群众都曾反复上告、上访,但环保部门或者常常置若罔闻、无所作为。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可以大大强化当地环保部门的责任压力,减少惰政、懒政现象。 平心而论,出现严重违法后果后,如果只敦促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是不够、甚至是不公平的。实践情况是:多数情况下,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也希望能严格执行环保法,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但他们经常受到来自当地政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压力。这种不当干预,未必会出现在政府正式文件或联合办公的“会议纪要”中,更多的是以“领导打招呼”、“领导暗示”、“领导默许”等形式存在。 现实的尴尬是:问题出在下面,板子打在中层,根源却在上见面。没有哪个地方的环保局不希望自己的辖区内天蓝水清。环保问题之所以难办,主要原因还是地方政府纠结于“发展”和“环保”的轻重抉择上,是不恰当的政绩观使然。因此,出现环境问题时,行为人的责任要追究,监管者的责任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更要追究。必要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应该引咎辞职。只有出现“某市长因环保问题而引咎辞职”的重大新闻,新环保法才有足够的震撼力,“环保”才会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心目中真正重视起来。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