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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中心 - 社会 - 河北检方:聂树斌案非王书金所为


河北检方:聂树斌案非王书金所为




社会  加入时间:2013-6-26 8:15:52  来源:新京报 

王书金庭审中坚称自己是真凶,检方否认并出示新证据力证;律师请求休庭获准,开庭时间待定

     新京报讯 昨日上午9时,王书金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中院开庭再次审理。检方当庭出示了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检报告等部分证据,称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

  因是首次看到这些证据,且都是复印件,王书金的辩护律师请求休庭查阅聂树斌案案卷,获合议庭同意,于上午11时宣布休庭,再开庭时间将另行确定。

  1994年,石家庄郊外发生一起奸杀案,聂树斌被认定为该案凶手,于次年被枪毙。2005年,落网逃犯王书金供述,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至此,“一案两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检方出示聂案勘查笔录等证据

  在2007年法院一审判决后,王书金提起上诉,同年进行了二审第一次开庭。

  时隔6年,王书金二审于昨日再次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读王书金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害康某,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鉴于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合议庭决定此次开庭只对王书金提出供述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

  据朱爱民称,检方当庭提供了“聂树斌案”的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被害人康某家人的报案材料及康某丈夫的调查材料,以及王书金案涉及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王书金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在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这桩犯罪行为正是本方当事人所做,检方却力证被告人没有实施某桩犯罪行为,诉辩双方好似互换角色,这在庭审中非常罕见。

  法庭同意律师休庭查卷请求

  “尤其是涉及聂树斌案的证据,我们都是第一次看到,算是新的证据,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何检方没有将这些新证据提交给法院,为何没有让我们提前阅卷和做准备。”当得知检方出示新证据后,朱爱民说,“这很不合适”。

  朱爱民还称,尸检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都是复印件,“我们完全有权利怀疑证据的真实性”。

  对此,检察员说,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当庭提交新的证据。

  为保证自己的辩护权利,朱爱民和另一位辩护律师彭思源要求休庭查阅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

  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辩护人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 对话

  “还会为儿子继续申诉”

  新京报:这是不是你第一次参加庭审?

  张焕枝:前几次我也来了,因为涉及隐私不让进法庭。这次虽然让进了,但因我有老花眼,看不太清楚检方出示的证据,也听不太清楚。(边说边摆手)

  新京报:对上午的庭审有什么看法?

  张焕枝:检方机关出示假的物证,对此我非常不满意,我觉得检方在作假。(声音提高,表情气愤)

  新京报:来参加王书金案旁听至庭审结束,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张焕枝:我是带着希望来的,可是出来后却满是失望,仅有的一点希望也破灭了。

  但我会继续申诉,要求法院对儿子的案子再审,直至儿子的案子被推翻。现在我的任务就是好好养身体,也不多生气了,留点力气好再为儿子的事奔走。

  ■ 现场

  聂树斌母亲到场旁听

  昨日上午7时20分不到,邯郸市中院的南门和西门周围50米范围内,就已被警戒。

  10分钟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其姐夫到了法庭门外,后经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法庭。

  据了解,张焕枝是开庭前一天下午4时许,前去邯郸中院申请旁听的。河北省高院昨日称法庭予以准许,并给了张焕枝两张旁听证。

  据了解,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200余人。多名旁听者表示自己是接到通知前来。

  上午9时许,庭审正式开始,30余家外省媒体记者并未允许进入法庭旁听,由工作人员带至法院安排的一处地点休息。

  据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法院只允许部分中央级媒体和部分河北省内媒体参与旁听。

  王书金一审已认定3起犯罪事实:

  1、1994年11月21日,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王书金将杜村妇女刘某某掐昏后实施了强奸,后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数脚致被害人死亡。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掩埋。

  2、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广平县闫小寨村东南,王书金将泊头村妇女贾某某强奸,后猛掐贾的颈部欲杀害贾某某。因贾某某呼救,王书金逃走,杀人未遂。

  3、1995年农历八月初,南寺郎固村东,王书金将泊头村女青年张某某掐昏强奸,后猛掐张的颈部,用脚猛跺张的腹部致张死亡,后将尸体扔进玉米地一枯井内。

昨日,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王书金出庭。由于此案曾牵扯出19年前聂树斌案“一案两凶”的疑云,因此备受舆论关注。 新华社发
昨日,王书金案庭审结束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称检方证据中的花衬衣和她当年所见并不是同一件。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新京报讯 为证实王书金不是“聂树斌案”真凶,昨日上午庭审中,检方根据聂树斌案的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就王书金供述与聂树斌案情况做了对比,提出了4点“关键情节上的重大差异”。其中包括现场是否留有花衬衣、被害人如何死亡等。

  检方还指出,王书金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王书金供述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

  检方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

  据王书金当年供述,在打工期间,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

  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对此,辩护人认为,康某的尸体是在数天之后发现的,“当时尸体已经腐烂,鉴定的死亡时间难免会出现错误”。

  供述对比

  聂树斌

  时间:1994年8月5日17时许

  地点: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

  案发前状况:天热。与车间主任赌气没去上班

  行凶过程:用自行车别倒骑车的被害人康某,将其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据聂树斌判决书)

  王书金

  时间:1994年8月5日14时许

  地点: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

  案发前状况:天热。在附近地里吃西红柿

  行凶过程:躲起来突然连人带车推倒被害人,将其拖到玉米地并掐着脖子进行强奸,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死。

  检方举证与王书金供述4点差异

  疑点1 被害人尸体是否有衣服?

  王书金当庭陈述时回忆说,自己作案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身体是光着的,自己还顺手拿走了被害人的连衣裙。

  检方则出示了“1994年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

  疑点2 被害人如何死亡?

  “强奸后,我跳起来跺被害人的胸部,跺了好多次,听见被害人骨头咯噔地响,我觉得肋骨都骨折了。”王书金说。

  检方出示的法医鉴定结果却认为,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花衬衣缠绕外,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疑点3 被害人遇害是什么时候?

  王书金称作案时间是在下午一两点钟。

  检方出示的被害人同事证言显示被害人下午5点下班以后才遇害。

  疑点4 被害人身高多少?

  王书金称,被害人的身高和自己差不多。

  但检方出示的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高1米52,而王书金身高1米72,双方身高差距很大。

  ■ 焦点

  昨日,在王书金案又出现了新的证据,但仍有诸多焦点待解,王书金辩护律师朱爱民等人进行了回应。

  是否会让侦办此案民警出庭作证?

  “如无必要不想办案人员出庭”

  据王书金供述,他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聂树斌案中的被害人康某为其强奸、杀害,并带领广平县的民警到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指认作案现场,其交代的作案细节、现场遗留物等,亦与当初案发现场完全一致。

  由于此次庭审,检方否认王书金为聂树斌案真凶,辩护人是否会要求当年侦办此案的民警出庭作证?

  对此,王书金辩护律师朱爱民说,这需要看案件下一步的发展情况,如果“我们拿到聂树斌案的卷宗材料,经过分析,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我们会向法院申请;如果没有必要,我们也不想办案人员出庭作证。”

  “因为这个案子比较敏感,相关的工作人员曾受到了不同的、方方面面的压力,我也不想通过这个案子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朱爱民说,“如果我们职责范围之内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就自己解决,不想牵扯到更多的人。”

  检方出示的证据花衬衫是否为同一件?

  聂母称与当年见到衬衫不同

  昨日庭审中,当年勒在康某脖子上的花衬衫的照片,作为物证提交到法庭。

  因为在王书金的供述中,没有提到过这件衬衫,检方出示这份证据是想进一步强调石家庄康某被杀一案,不是王书金所为。朱爱民说,但“这个证据只有照片展示,没有实物,所以其合法性存在质疑。”

  “这个证据是假的,与公安机关拿到我家让指认的衣服不同。”庭审结束后,看到媒体记者,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说,“今天出示的物证——衬衫,照片上显示的是短袖,而我当年看到的是长袖,坐在旁边的女婿跟我说,检方出示的衬衫花色是一朵一朵的,花色(和我当年看到的)也不一样。”

  是否能看到聂树斌案的卷宗?

  查阅案卷要求得到支持

  昨日庭审中,因为是首次看到检方出示的聂树斌案部分案卷,并且是复印件,朱爱民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检方说明案卷的来源。在审判长的要求下,检方称,是从河北省联合调查组获取的,并承认不是原件。

  “作为辩护律师,不论是何诉讼,要求的都是提供证据原件。”朱爱民说,检方出示这样的证据,其合法性我无法判定,检方必须承担提交聂树斌案诉讼材料原件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请求查阅聂树斌案案卷,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和支持。”

  审判长称,将向河北省检察院协调,调取相关证据案卷,案卷拿到后工作人员将会通知朱爱民阅卷。

  ■ 分析

  两案均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长期关注聂树斌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由于昨日庭审上检方突然出示了被害人衣物等证据,而这一点证据按照辩护人的说法,庭前并没有看到相关原件或者照片,意味着检方违背新刑诉法的精神进行了庭审突击,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因应辩方的诉求而宣告休庭,使得本案是否能认定王书金犯下此案成为未知数。

  毛立新提出,由于时过境迁实物证据多已消失,而仅凭口供又不能定案,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其支持检方不对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强奸案提出起诉,但是基于同样的原则和标准,聂树斌案中也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标准。

  此外,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案件,再审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聂树斌的死亡,并不影响启动再审程序。而一旦聂树斌案经过重审并认定为冤假错案,对于其家属来说最直接的救济就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解读

  王书金供述可对聂树斌案产生合理怀疑

  据聂树斌案再审期间辩护人李树亭介绍,1994年8月5日案发,8月11日发现遗体。正值盛夏,曾经有大量降雨,尸体被发现时已高度腐烂,更无从在泥泞的路面上提取鞋印等客观证据。

  侦查人员走访群众,发现附近曾有20多岁男青年骑山地车尾随女性,根据这一外貌特征,侦查员在电厂宿舍附近看到类似骑车男青年聂树斌。

  【解读】

  李树亭说,由于客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造成了本案高度依赖言词证据。此前案件在一审、二审期间,由于涉及奸杀女性而没有公开庭审,而判决书也没有裁明到底依据了除言词证据外的哪些客观证据,所以在聂树斌被执行后,其家属找到律师希望启动再审,于是他多次联系河北省高院希望调取当年的卷宗,但是法院都没有音信。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在1994年案发后本案没有进行DNA鉴定并不罕见,但目前判决书等披露的材料中并没有精斑之类的东西,也就是无从断定到底是谁奸杀的被害人,“难道王书金未卜先知,早就知道聂案是冤案?那么多吻合之处又如何解释?王的供述不足定案,但足以导致我们对聂树斌产生合理怀疑。”

  长期关注此案的北京大学法院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王书金案件的主动招认已经给聂树斌案提出了足够的合理怀疑,而这也足以启动聂树斌案的重审。

  “无故意、无重大过错审判不宜一味追责”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名认证微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

  贺卫方说,检察院很清楚此案中的利害关系而放弃了自己的职守,“被告人在法庭上费尽心力要求追究他的未被追究的犯罪,检察官的目标却是千方百计地证明那不是被告人所犯之罪,于是律师跟检察官的角色乾坤大腾挪”。

  【解读】

  为何会出现上述“乾坤大腾挪”?对被告人王书金的行为,毛立新分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七条,(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奸杀案)即使不构成自首,也可以或应当从轻处罚,而王书金上诉,可能依据的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希望(供述石家庄西郊奸杀案)认定自己构成重大立功。

  对公诉方的行为,毛立新担心,正因为我国长期实行错案必究的制度,有可能造成当年的司法人员担心自己被追究相应责任。毛立新建议,应该对于无故意、无重大过错的审判行为,只要能证明其是基于当时的司法认识水平作出的判决,都不宜再一味追究责任。

  而对于律师为何不采取无罪辩护?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栾少湖提出,其本人跟大多数观点一样倾向聂树斌案系冤案,但是不能为了给聂树斌翻案就给愿意认罪的王书金增加一条指控,毕竟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不要让王书金成为第二个聂树斌!”

  栾少湖认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考虑会错认、误认,刑事辩护律师此时绝对不可以帮助其认罪,律师只能从无罪、罪轻角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通过提出无罪、罪轻证据来对抗制度上强势的国家指控,进而给当事人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才是法律设置控辩审结构的初衷,“放弃辩护权,可能就意味着放弃了被告人的生命权”。

  【回应】

  朱爱民称,检方作为检察员出庭这个角色没有变,他作为辩护律师这个角色也没有变。“检方提出意见和证据材料,我提供不同的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是相辅相成的,也是在法庭交锋过程中,很正常的一种情况。”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我没有理由指控我的当事人多犯了哪些罪,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根据所发现的事实,为当事人做罪轻还是有罪或无罪的辩护。”朱爱民说,但这个案子很特殊,“我的当事人要极力承担未被指控的犯罪,而这种承担还是有事实依据的,所以我也只能如实为他做特殊的辩护”。

  A07-A09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张媛




编辑: 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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